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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凯发官网手机版下载安装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中共湛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改委发〔2020〕8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竞标争先”部署要求,树立典型,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开展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须符合《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规定。

(二)申报名额不限,市将按照评定标准评选。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须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按申报程序报送。

1.《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1000字以内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3.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开户证明材料。

5.农民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会议纪要,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成员决议大会会议纪要。

6.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7.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制度。

8.成员花名册及员出资证明材料。

9.上一年度成员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书(合同),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标准或规程等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措施),生产、经营记录(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记录),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面照片等。

10.贷款、还款情况书面说明。

1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农超、农校、农社对接等资料。

(1-9项为必备资料)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和现场核实,并发文征求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意见。审查核实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8月15日前正式行文向我局推荐,连同相关部门意见、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我局将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进行评选认定,授予2023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资格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施属地监管,发现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示范社: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的。

4.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5.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查核实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要切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9个部委局社《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11个办厅委局社《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的工作部署要求,依规定定时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认定工作,并在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认定结果上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对县级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县级认定结果的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对未按时开展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工作的县(市、区),我局将依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约谈其相关责任人;情况严重的,移交纪监部门追究工作责任。

附件:1.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2.2023年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3.《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联系人:文权胜,联系电话:3220031)


有关附件下载:

附件1、2.wps

附件3:《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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