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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局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湛江市农业局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局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市重要农业种植业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农业种植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公务员的提拔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举办咨询会、听证会;
    (三)农业信息网站;
    (四)本局政务公开栏、会议;
    (五)书面征求意见;
    (六)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我局的预公开内容由主办科室将有关内容送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属于第三条第(三)、(四)项内容的由局人事科负责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局可通过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科室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有关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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