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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过错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以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的;
6、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依法应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涂改,隐匿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0、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的;
12、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3、其他给政机关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

(二)执法过错由下列途径认定:
1、执法单位自行发现并予确认;
2、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
3、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
4、执法监督部门发现并与确认;
5、经其他途径发现并予确认。

(三)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1、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执法单位自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核人或审批人改变造成过错的,由审核人和审核人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4、给审批的案件,出现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5、应当审批而来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7、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8、给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扣发式停发岗位奖金;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5、党纪或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研究立案,组织调查取证,对确认为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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