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1号)等。
2.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意见》(粤办发〔2012〕30号)、《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若干重要改革任务要点的通知》(粤办发[2014]1号)等。
3.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保持稳定,兼顾发展。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置等权利,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利于农村健康发展、和谐稳定的纠纷和隐患。
(2)确地为主,分类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必须坚持以“确地”为主。既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又要突出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对权属清晰的先确权,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政策方面一时把握不准、研究不透的,保持现状,留待后期处理。
(3)尊重民意,农民主体。确权登记颁证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归根到底是农民的事情,关键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所有工作程序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接受。要以农民群众参与程度、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成果的准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说明,做到家喻户晓、释疑解惑。工作中碰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要充分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引导、指导,但不能替民作主,更不能篡改民意,粗暴行政。
(4)依法依规,把握政策。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合情合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搞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农户需要入社的,要先确权确地后再加入。在推进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农民有意愿通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的,各地要给予积极引导,并指导和支持互换并地各方完成必要手续和程序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认真绘制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
(5)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省统筹安排,市负总责,县(市、区)、镇(街)为责任主体,村(社区)为实施主体,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省级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政策性问题。市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镇(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县(市、区)、镇(街)根据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支持村(社区)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促督导和考核验收。
4.农村土地确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要求保护,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5.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围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基础测绘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4)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做好各方面材料的归档利用和验收移交,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整记录,有据可查。
(5)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与有关部门互联共享。
6.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1:200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地逐个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7.确权登记颁证的经费如何解决?
答:根据《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市县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8.因受自然灾害损坏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受自然灾害损坏导致农户承包地部分或全部灭失的的承包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无法耕作的,不用确权登记,未被破坏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簿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若农民仍坚持要求确权登记,则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议决。
9.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换地并改变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不同村民小组的农户互换了土地,双方各自在承包地上建了房子。第一,不同村民小组间换地属于所有权变化,必须在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是否确权登记;第二,承包地建房属于违法用地,应先处理再确权。
10.村组干部私自留给自己的地块能否确权登记?
答:二轮延包时,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私自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1.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能否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二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决定能否确权登记。
12.因人口矛盾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所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不对承包地重新调整和分配。
13.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和填表机关应盖什么印章?
答: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填表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不能加盖确权领导小组或确权专用章。
14.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中村(社区)如何确权?
答: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社区),没有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尽可能确权确地到户;由集体统筹经营但已实际改变用途的耕地,可考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股份比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权到户。少数“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村(社区),其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逐级报所在镇、县、市三级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15.集体机动地能否在确权登记中进行调整?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有机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待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决的方式来决定处理方式。
16.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确权登记。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17.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18.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法人,如果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人。
19.撂荒(丢荒)的承包地是否确权登记?
答:只要是承包地(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不论是否撂荒(丢荒),都要确权登记到农户。
20.承包地经常小调整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试点中发现,二轮延包时或二轮延包后由村委会统筹承包地后发包,2-3年或5年调整一次,部分村民接受这一做法,不同意当前确权登记怎么办?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把确权登记的好处、目的、意义向农民讲清楚后,农民还是不同意确权登记的就暂时不确权登记;第二,经过宣传动员后,农民同意确权登记的,按照“以前的不翻烧饼,承认现状,保证今后不再调整”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21.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的台账为基础。我市大部分地方于1997年或1998年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多数地方采取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顺延政策。若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承包资料找不到或不完整的,也可以第一轮承包时的资料信息作为补充参考,但承包期要与当地二轮延包时间一致。
21.侨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试点中发现,一些村因农民出国而成空心村,村民户口仍在当地,有双重国籍。第一,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二,侨民户口在原地的,确权时结合当时点的户籍状况和当事人意愿进行确权。一定要通知到当事人,当事人不在,不能确权。
22.整户搬迁且已落户迁入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延包后整户搬迁且已落户迁入村,已在迁入村获得承包土地的,迁出村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未在迁入村获得承包地的,迁出村按照规定予以确权登记,不得借此次确权登记工作调整和收回迁出户的承包地。
23.一些地方代耕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历史原因,一些地方将土地交与其他农户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确权中产生纠纷,怎么办?第一,代耕农与代耕土地是合同债权关系,不能进行确权登记;第二,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后,可以补充确认土地流转关系;第三,如果是集体或者政府统一招来的代耕农,代耕20多年,当地可以考虑把其统一纳入社会保障等。但在土地问题上,要慎重对待、个案处理、尊重群众意见。
24.计划外多征收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试点中发现,当地政府在征地时顺带多征了部分承包地,多征部分的征地款已经补偿给有关农户,农户也签字同意。这被多征收承包地的征收已经完成,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用确权登记。
25.实测承包土地面积是否与农业补贴基数挂钩?
答:按有关规定,此次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26.旱地是否要确权登记?
答:试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账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些旱地是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27.对少数农户不愿进行确权登记的怎么办?
答:这类问题的解决,要以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法规为原则,以前期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成果为依据,积极引导农户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向不愿登记的农户深入讲解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户对确权登记的认知度;第二,对农户不愿进行确权登记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村委会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尽早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初步制定相应的凯发官网手机版下载安装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表决,然后再按方案实施;第三,通过各种努力,农户仍因有关土地承包的问题而不愿登记的,可引导其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