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农办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内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
坚持高质量发展。把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
坚持服务成员惠及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引导农民合作社聚焦成员核心需求,为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完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运营机制,确保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果惠及成员。
坚持市场导向和依法指导监督。运用市场手段引导生产要素向农民合作社优化配置。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社,强化督促检查。
坚持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完善评定办法,持续开展示范社四级联创。发挥优势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推动产社融合发展。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培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提升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依法登记制度。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指导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内部管理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选、承接财政扶持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办法,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五)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涉及到修改章程、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要依法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聘用职业经理人的,要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建立健全社务、财务等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其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成员账户,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引导农民合作社采用标准化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以货币、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知识产权、林权等形式参与出资。鼓励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民共享发展收益。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三、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八)增强服务职能。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和品牌化营销,围绕主导产业制定农产品生产标准,组织成员统一投入品购买、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产品销售等,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等负责)
(九)支持发展多种业态。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消费终端开展订单农业合作,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农民合作社培育农业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引导扩大合作联合。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引导合作社联合社以订单农业为切入点,为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对接、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等服务。鼓励合作社联合社推动生产基础设施共享,提高农业机械、仓储、冷链等设施利用率。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化联合体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投资成立企业或者入股效益较好的企业。充分发挥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和产业带动
(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整县推进。以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为主要内容,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整合政策资源,以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每年选择10-15个县开展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工作。省鼓励整县推进地区探索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办法举措。(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以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为基本依据,修订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动态监测各级示范社,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引导以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以特色优势产业为经营范围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成为示范社。着力健全农民合作社登记、社务、财务、收益分配等制度。申请评定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必须有1年以上的规范化财务账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负责)
(十三)发挥产业带动作用。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规范提升一批农民合作社,实现农业产业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在项目建设期间,每个现代农业产业园要重点提升1家合作社联合社和3-5家农民合作社,每个特色村要提升1家农民合作社,每个专业镇要培育提升3-5家农民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持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承接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建设。用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加大扶持农民合作社力度。上述相关财政资金分配以农民合作社规范运作为前提,以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为分配依据,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五)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涉农企业整合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大数据,探索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品种。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六)落实用地用电和税收政策。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供电部门要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农民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优秀党员、妇女、大中专毕业生等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探索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分产业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各级新型经营主体培训要增加农民合作社相关课程。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设置农民合作社课程、农业职业院校设立农民合作社专业或专门课程。(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
(十八)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推动登记、经营、信用信息共享。各地要强化指导服务,加强形势研判,组织动员社会市场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九)建立分类辅导管理机制。每年定期对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摸查,按照预筹建合作社、各级示范社、经营异常社等实现分类管理服务,建立分类管理台账。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准入前辅导制度,针对农民合作社拟创办人群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镇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辅导员并对辅导员提供支持服务,建立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在合作社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七、强化服务支撑
(二十一)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搭建农民合作社管理服务平台,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社务管理等服务。鼓励市场主体整合农民合作社数据资源,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品销售、金融、物流等服务。各地要及时引导组织农民合作社进入管理服务平台,优先引导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入管理服务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十二)增强培育孵化服务。鼓励各地搭建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平台,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税管理、项目申报、运营管理等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智库或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运营管理指导等。(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大推介力度。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合作或联合,建立资源要素对接机制。拓展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搭建产销对接平台,鼓励农民合作社入驻农批市场、超市、电商平台和参加展销会等,组织终端销售商直接对接农民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总结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典型,建立案例库。全省每年评选10个最具潜力合作社、20个优秀合作社辅导员,按照国家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5年。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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